辽源女子在电梯内摔伤 获赔19万余元,电梯公司无责任!
业主在小区电梯内被绊倒摔伤,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服务公司究竟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施女士是龙山区某小区10楼的业主,去年11月份的一天,她准备乘电梯下楼,由于电梯出现故障,造成轿厢与地面不平层,导致施女士进电梯时被绊倒摔伤,躺在地上动弹不得。邻居发现后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施女士右侧转子间骨折,右侧多处肌肉损伤,右股骨颈骨折,并在医院做了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为九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施女士一纸诉状将电梯维保服务公司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负有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因物业公司未能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电梯轿厢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地板与地面不平问题及时通知电梯维保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导致原告施女士绊倒摔伤,故应对施女士受伤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施女士在电梯门打开后未确认电梯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就进入电梯,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伤也有过错。所以,依法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施女士70%的赔偿责任,施女士自负30%责任。关于电梯维保服务公司并非导致施女士受伤的电梯实际管理人,只是受物业公司委托,每个月对小区内电梯进行不少于二次的常规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委托方及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年检报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电梯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对施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