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因投入使用未经检验电梯,被处罚款15万元是否合法?
一开发商将未经检验的电梯投入使用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该开发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利川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
利川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该项规定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系本案合法的执法主体。开发商使用的4台电梯于2018年投入使用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一直没有取得该4台电梯的检验合格证书,其中2台电梯虽提交了检验报告,但检验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检验合格的结论也是在利川市监督管理局检查后作出。开发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电梯属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涉及公共利益,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对公众安全隐患极大,因此对电梯的监督管理,法律规定极为严格。本案中,虽有2台电梯在检查后出示了检验合格证明,但在安装使用时没有经检验合格,仍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