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月10日起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该办法从2月10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对符合柳州市相关规定,出资对在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经住建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政府补贴资金额度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需要的基本材料包括: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既有住宅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经审核批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经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 (包括合出资人员名单和费用分摊原则等) 、
加装电梯个人出资凭证(包括收据、转款凭证等)。
而结婚证原件为非必要件,若是申请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则需要提供。
根据该办法,提取时限为:获得住建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最终载明日期起两年以内。
而申请提取额度,以房屋地址为单位,每个房屋地址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同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房屋个人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对获财政资金补贴用来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部分不再补提。
此外,缴存人只能以此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