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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征求意见稿:电梯存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最高可罚10万元

南都讯 电梯发生故障停运不及时修复最高罚2万元;电梯存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最高罚10万元。近日,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于电梯的使用、保养、维护、检验等方面进行规定,对于老旧电梯管理、电梯故障维修、加装电梯等方面监管均作了细化规定。

未按规定进行电梯改造

最高可罚2万元

电梯停运后遇管理方“拖延症”怎么办?老旧电梯怎么管?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管理方应当做好围蔽工作,组织对故障、隐患进行修复。电梯经修复、试运行、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使用管理人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相应乘客困梯等求助信息,即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拨打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96333热线组织救援。

其中,对于居民住宅电梯发生故障需停止运行48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布电梯停止运行原因和修复方案。未公布停止运行原因及修复方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未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的,未按规定进行电梯改造、重大修理、安全评估的,或者电梯改造、重大修理情况、安全评估结果未向住户公布的,也都将面临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年限超20年电梯

应公布“体检”结果

不少住宅小区里电梯使用年限长、加装电梯多,由此导致的投诉,成为小区管理的矛盾引爆点。针对该问题,征求意见稿对管理职责予以明确、细化,提倡电梯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首次改造、重大修理、安全评估实施后,应当每5年进行1次改造、重大修理或安全评估。对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自评,经自评未履行电梯日常管理义务的应当自行整改,或者委托电梯托管管家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职责。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居民住宅中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改造、重大修理。未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原制造单位、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决定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或者原状继续使用。电梯改造、重大修理情况或者安全评估结果应当向住户公布。

各区可根据城区更新需求

建立电梯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区更新改造和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电梯综合隐患排查及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各街道、社区建立电梯事务治理机制,组织社区代表、居民、行业协会专家、法律顾问等共同商议电梯使用、更新、改造等事项。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广州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保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管理人、维保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电梯存隐患却不采取措施

最高罚款10万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对象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提升高度超过150米的超高层建筑的电梯;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等。

电梯如果存隐患,维保单位拒不改正,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在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限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提交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复检合格报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拒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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