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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六层老楼装电梯 财政补贴10万元

 日前,我市印发《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采取“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主体,市场运作”的方式,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美丽南昌·幸福家园”建设步伐,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到实处。

  加装电梯应征询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

《意见》明确,南昌市城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加装电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电梯加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四层及以上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不含别墅)。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还应当征询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南昌市城区适用范围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区、湾里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可参照执行。

  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质量安全负总责

  根据《意见》,本单元的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提出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申请人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实施电梯加装工作,也可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代建单位等受托人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受托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申请人持加装电梯相关材料,到相应县、区(开发区、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中心)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水业、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申请人应当向相应单位提出改造申请。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批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由所有受益业主承担

  《意见》提出,申请人应当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申请人对加装电梯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和电梯安装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申请人按照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电梯使用权责、明确电梯维修费、维保费、耗材费、运行管理费、年检费、电费及安全责任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明确受益业主的支付方式和比例。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等,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筹措资金方面,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由所有受益业主承担。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六层(含)以上住宅财政补贴10万元/台

  《意见》规定,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加装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加装电梯后新增加面积为业主共有,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

  与此同时,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补缴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费用。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业主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个人出资部分,提取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额的50%。

  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加装的电梯应与周边的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破坏既有建筑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等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根据住宅层数不同分别给予相应财政补助:四至五层住宅8万元/台,六层(含)以上住宅10万元/台,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区(开发区、新区)参照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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