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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由原市房管局调研起草的《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去年底通过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印发实施。

    《实施办法》共二十九条。第一条至第七条分别对《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申请条件等作了明确;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按照加装电梯组织实施的步骤,分别对签订协议、资金筹集、建设主体、设计方案、审批流程、施工安装、竣工验收、维护保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加装电梯后的产权归属、政府补贴、发生争议时的调解机制以及本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实施办法》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因地制宜、自主实施,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既要发挥好政府引导推动作用和协调服务功能,又要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兼顾到各方利益。

    《实施办法》既注重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制约瓶颈,增强了可操作性;又注重立足常州实际,吸纳成功经验,体现了地方特色和亮点。

    建立协调机制 强化政府监管

    这些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呼声渐高,我市在全国较早进行了探索,并有加装电梯投入使用,试点业主满意,但总体来说进展缓慢,其中难点之一是这项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管理主体不够明确,政策也不够明朗。

    《实施办法》在管理体系上进行了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另一方面明确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规定由辖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全程指导、协调;强化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不仅要做好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还要对业主协商、资金筹集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进行监督。此外,还增加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应负的责任。

    《实施办法》强化了安全监管。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加装电梯项目专项设计方案、电梯安装施工监管、电梯安装竣工验收、以及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制造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的相应安全管理义务。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即可

    从我市和各地实践看,业主能否达成共识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最大难点。

    《实施办法》在这方面有所明确: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意加装的业主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其中,占用小区共有部分的,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要求加装电梯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加装电梯后业主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应当征得该部分业主的同意。

    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

    为推动加装电梯快速实施,减轻申请人负担,《实施办法》本着“简化、便民、高效”的服务原则,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

    一是规定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将事权下放,提速提效,规定由辖市(区)政府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专窗,统一受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由服务专窗按时统一答复。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助8成出资款

    加装电梯属于居民大额支出,为调动少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加装电梯的积极性和能力,《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并出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按其加装电梯出资金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原市房管局改革发展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补助政策,是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协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方面,按百分比计算的补助方式,与其他城市的定额补助相比,更科学也更公平,另一方面,只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助,既切合了加装电梯业主自愿、政府不大包大揽的原则,也体现了政府对困难家庭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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