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难点痛点堵点】电子广告进电梯,包容审慎监管难在哪儿
进入日照市场一年后,山东小门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近期决定撤出日照。公司业务是在商场、写字楼电梯投放梯影广告,即通过投影设备将视频投影到电梯内部门口区域,电梯门关闭视频自行播放,电梯门开启前视频自动关闭。
“相关文件要求我们限期拆除这些电子广告设备。”公司负责人付先生说,“全国范围内禁止电梯电子广告的只有极个别地方,如湖南省益阳市。而一些大型传媒公司这类业务在北上广深还有省内其他市已经做得很大了,为何日照不能做?”
据了解,2018年12月17日,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依法清除电梯运行无关设施物品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的通知》,指出:根据市民投诉反映以及初步调查,发现我市一些乘客电梯轿厢内安装了电子广告设备(投影仪或者液晶多媒体广告播放机等)。私自在电梯轿厢内布设供电线路,加装电子广告设备,不仅潜在火灾风险隐患,危害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造成电磁信号干扰,导致电梯运行故障,影响电梯质量安全;另外有市民投诉电子广告设备存在光线炫目刺眼、声音刺耳等扰民问题。
《通知》还提到:2018年4月19日上海某购物中心电梯火情,当地警方勘定系电梯内电子广告屏短路引起。
付先生认为,投影设备使用的是弱电,还有漏电保护。安装时已经通过了物业和电梯维保方的审验。
他说:“我们自认没有造成安全隐患,但目前行业和法规层面确实没有明确的技术规范要求。我们无奈的是,对于电梯电子广告这种相对新型的广告业态,当地作出对这一行业影响这么大的决定时,没有给我们解释的机会。”
上述文件出台后,付先生也曾向当地市长热线反映过,提出:相关规定不足以让他们直接拆除掉电子广告设备,可以制定标准,有问题限期整改。
还有一家全国知名的传媒公司进入日照也不到一年时间,其电梯多媒体广告设备也要拆除。记者联系到这家传媒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她称目前山东省其他市业务开展正常。
这家公司在日照负责电梯电子广告设备安装的工程人员说:“安装时我们对这些设备用电是有安全措施的,而且广告视频更新不是通过网络,是人工来更换的。市民提出的问题很容易改进,比如从灯箱上引出的电可以再增加保护。目前公司在逐个对客户退款。拆完这些设备,我也该换工作了。”
2018年12月26日下午,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科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上述规定是由群众投诉,经调查认真作出的。主要依据是《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文件出台前,该负责人曾咨询过益阳市,当地回复:是按照法律规定禁止的,主要是布设线路的问题。
记者通过采访及与该名负责人沟通了解到,电子广告进电梯,不需要到特监部门备案或者审批,因为特监部门负责的是电梯本体的安全。
“一旦出现安全问题,责任很难划分。”该负责人表示,调研时,物业说无法承担责任。广告公司和物业签订的合同可能只对广告收益约束,并未明确责任如何划分。电子广告进电梯后,电梯安全责任就涉及多个层面。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四十六条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因此,前期调查时,电梯维保方对电子广告进电梯很抵触。因为这增加了他们的维护成本,增加了一些安全隐患。
记者咨询的几家电梯维保方,也称这会对电梯安全运行存在干扰。
对日照来说,电梯电子广告少、新,属于苗头性的事物。该名负责人表示,制定政策肯定要借鉴其他发生问题的地方。之前上海电梯发生火情,说明电梯电子广告肯定是存在安全隐患的。
对于付先生提出的平面广告为何不清除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目前焦点的关键在于《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范围的大小,外省类似条例中是找不到这一条的。这么多年没发现平面广告有安全隐患,业主或代管人物业自主决定平面广告进入,是市场行为,特监部门没有权力介入。因为第二十九条是禁止性条款,特监部门更多的是和电梯使用运营单位沟通,没有规定说和广告公司有何关联。文件出台后,他已就相关情况回复了打市长热线反映的人员。
此外,他表示:“这个文件可能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东西需要去规范。到底有没有安全隐患可以由相关机构或专家作个评估,不过市里专家力量有限,作不了。行业本身也应调研相关情况,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以确定相关规范减少安全隐患。毕竟新事物在前,而法律等约束性规范相对滞后。”
安全是第一位的,但对新兴产业如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也是一个重要课题。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就指出,坚持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区分不同情况,量身订制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坚守安全质量底线。对符合发展方向但出现一些问题的,要及时引导或纠正,使之有合理发展空间;对潜在风险很大,特别是涉及安全和有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要及早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对以创新之名行侵权欺诈之实的,要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