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底坑及轿顶有垃圾未清理,此类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安徽**智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
经营范围:智能设备安装;自动扶梯、电梯配件、电梯管理设备、立体停车设备、自动门的销售;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前述销售产品的商务、技术咨询业务。
2023年12月29日,接县局交办,执法人员陪同特设股对鼎**府物业小区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维保单位安徽**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该小区7栋楼14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该小区3号楼西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6号楼西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检查,3号楼西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底坑和轿顶有垃圾未清理,轿顶有纸箱;6号楼西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底坑和轿顶有垃圾未清理,电梯轿顶、底坑的垃圾与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不符,未按照维保合同约定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保养,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责令安徽**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对电梯未进行保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五**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安装完毕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二十四个月止无偿保养鼎**府物业小区电梯。首批电梯并于2023年5月17日检验合格交付使用,至2023年8月8日检验合格后全部交付使用,合计14台电梯。由当事人依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维护保养。2023年12月29日,接县局交办,执法人员陪同特设股对鼎**府物业小区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小区7栋楼14台电梯的维保记录,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该小区3号楼西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6号楼西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检查,3号楼西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底坑和轿顶有垃圾未清理,轿顶有纸箱;6号楼西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底坑和轿顶有垃圾未清理,电梯轿顶、底坑的垃圾与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不符,未按照维保合同约定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进行保养,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责令安徽**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该小区于2023年9月30日交付给合肥拓*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分公司(鼎**府物业小区)管理,目前业主已经入户装修,电梯处在运行使用中。当事人陈述自电梯交付使用以来,鼎**府物业小区14台电梯均未进行过保养,鼎**府物业小区负责人向我局证实当事人对鼎**府物业小区14台电梯均未进行过保养。按照双方维保合同约定,二十四个月免费维保,无违法所得。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对涉案电梯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办案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法收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有:
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事实;
2. 现场随机抽查3号楼和6号楼西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电梯轿顶和底坑事实存在杂物和垃圾,与电梯保养记录要求清洁不符,证明电梯维保方维保人员未能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养电梯的事实;
3.电梯维保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内容维保电梯以及维保费用结算等情况;
4. 询问笔录及照片一份,证明电梯维保方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事实;
5. 对**学府物业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电梯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事实;
6.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 委托授权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情况;
9、电梯检验报告复印件14份,证明电梯交付使用时间;
10、委托合同复印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对未保养电梯进行保养的事实。
11、保养记录复印件14份及保养照片3张,证明当时人及时对未保养电梯进行保养的事实。
2024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五市监罚告〔2024〕1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对涉案电梯及时进行保养,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参照《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