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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深度解读(3):厘清政府部门职责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审议通过的《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加强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环节的监管为重点,提高在用电梯整体质量,尽力避免电梯事故和降低电梯事故概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电梯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需要政府统一的协调和有效的监督,需要各部门、各单位有效联动,齐抓共管,立法无疑是使这一系统有效运转的可靠保证。《条例》厘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电梯安全综合管理,保障电梯安全。

  为了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因素,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条例》概括性地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机构)的基本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并且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更新电梯。

  规划、公安、财政、安监、教育、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在落实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方面,《条例》明确了电梯管理责任人的概念,规定了如何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规定“未明确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同时,规定了电梯管理责任人的义务;规定了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义务;规定了电梯乘客的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对保障电梯安全使用十分重要,对电梯维护保养进行单独规定十分必要。《条例》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此外,我市“梯龄”超15年的“高龄”电梯已有182台,此类电梯的安全性相对更低,而“高龄”电梯的数字还会逐年增长,该类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工作是现阶段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因此,《条例》第21条规定了安全评估机制,明确了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停用或修理、改造、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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