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底坑积水未处理,又有小区物业被罚4万元!
关于南海区某物业公司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电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南海区各电梯使用单位:
为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实现“依法查处一案、警示震慑一片”的治理效果,进一步压实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现将近期我局对南海区某物业公司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电梯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案件予以通报:
2023年12月,我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某小区在用电梯的检查中发现其中2台电梯的底坑有积水、渗水情况,存在事故隐患。对此,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2台电梯并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2024年1月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发现,上述2台电梯的底坑仍存在积水、渗水情况,且电梯仍在使用状态。该物业公司存在未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电梯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2台电梯并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各电梯使用单位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隐患排查职责。根据本单位电梯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监督电梯维保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电梯。特此通报该案件,希望各电梯使用单位从中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件再度发生。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底坑有积水,渗水的情况。责任到底是在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在维保单位?
答案:责任在物业公司。
只有明确主体责任,才能更好的落实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