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这类检验机构不得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
摘要
2024年1月1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执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2.2.3规定,符合“受使用单位委托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包括:一是取得电梯检测资质(TC或T1)的检测机构,二是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取得电梯定期检验资质(TD1)的甲类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不符合此规定,TD1核准的条件也不一致。2024年1月1日后,这类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和未取得包含TD1的A1或A2级甲类检验机构都将不能在山西省实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其他省份也一样(有些省份从2024年4月1日后开始执行)。
甲类综合检验机构禁止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