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电梯绊倒,法院判物业公司支付赔偿费!
据兰州晚报报道 小区电梯发生故障,业主走出电梯时摔伤,当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时,物业公司称“业主摔伤是因为他一直在看手机,没注意脚下的路。”西固法院对此说法并不认可。近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应为自己的服务管理不到位承担赔偿责任,向业主支付4000余元赔偿。
电梯故障业主摔伤
王某是西固某小区的居民。2023年7月的一天,王某乘电梯下楼,当电梯运行至一楼时出现故障,电梯轿厢低于外部地面,此时王某正在看手机,没有留意脚下状况,导致其在走出电梯门时被绊倒,头部撞到电梯对面的墙体导致出血不止,戴的眼镜也因撞碎擦破了眼角周边皮肤。王某立即被家人送医治疗。后王某认为是小区物业疏于对电梯的维护导致其受伤,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误工费、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本准备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但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委托专业维保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保,尽到了维修管理义务。被告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事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录像,证明原告王某从进入电梯时,就一直在看手机,没有观察脚下的情况。物业公司认为,是王某在乘坐电梯时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才导致事故发生,应由王某自行承担损失,双方态度强硬,调解不成功。
物业的免责说辞不成立
法官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和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因电梯运行故障致电梯轿厢低于之外的地面,致使其被绊倒受伤。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有义务保证小区内的所有电梯正常、安全运行,王某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物业公司辩称王某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法官认为,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其只是正常使用居民楼内的电梯,没有预见电梯出现故障的义务和能力,故即使原告在走出电梯时没有留意到脚下状况,也不能成为物业公司的免责理由。
在赔偿数额方面,原告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其需要护理和加强营养的医嘱,故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须以构成残疾为前提条件,王某在诉讼中并未申请过伤残鉴定,因此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此案,法官特别强调,电梯发生故障时,物业往往难辞其咎。电梯作为现代生活中重要的代步工具,属于基础设施和特种设备,其运行维护均应由专业部门负责。如因电梯故障遭受损害,受害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有过错的义务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管理和运维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在设计、建造、安装上有瑕疵,也可向电梯制造商追偿。